北京商用密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商用密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Commercial Cryptograph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C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商用密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各种行业研究、交流和协作活动,推动首都商用密码产业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信息安全水平和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法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层1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与信息安全和商用密码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二)跟踪国内外密码技术最新发展,组织和引导协会内密码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密码技术和关键技术专题研究,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三)制定与商用密码相关的团体标准,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四)组织会员单位联合申请政府技术开发基金和重大项目,为有关部门开展课题研究提供支持和建议;
(五)为有关部门出台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政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六)组织举办与商用密码或信息安全相关的学术报告会、展览会、培训及密码政策宣讲推广,向社会及时公布协会成员最新产学研成果,促进商用密码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普及与深入;
(七)为协会成员提供有关密码及信息安全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服务;
(八)组织编印协会内部交流刊物和简报;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承认并执行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加入本团体,并在本团体注册登记;
(三)从事与商用密码相关的业务并合法合规开展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文件;
(二)由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秘书处报备联系人、企业代表的更换情况。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退出本团体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会员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存在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本团体成员资格,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本团体成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及时向有关单位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和本团体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本团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本团体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本团体会员大会在本团体正式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现届理事会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团体成员(监事会)以及社会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本团体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本团体其它重要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工作人员从理事单位中抽调),可根据情况设立副秘书长或同级职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团体重大活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本团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本团体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本团体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团体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团体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本团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4日本团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